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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易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易正犯如附表所示捌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易正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同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竊盜等8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經受刑人請求由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與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及附表編號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勞動之刑,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民國113年6月24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為加重竊盜罪,侵害法益及罪質相同,且犯罪時間接近(111年11月7日至112年2月11日),於合併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而與附表編號4所示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雖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罪,然其罪質、犯罪情節迥異,犯罪時間亦有間隔(110年10月22日至110年11月2日);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不同之人格特質,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有期徒刑2年11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有期徒刑3年7月),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雖有併科罰金刑,然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並無宣告罰金刑,本件自不生就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易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②攜帶兇器踰越門扇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①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②攜帶兇器竊盜 ③攜帶兇器竊盜 ④攜帶兇器竊盜 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④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民國) ①111年11月7日 ②111年11月21日 ①112年2月11日 ②111年12月28日 ③111年12月29日 ④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6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2966號 112年度偵字第6112、10799、21694、22949號 112年度偵字第243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7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易字第474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296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5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2日 112年10月18日 113年3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是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8854號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43號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5697號 編號1所示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上開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2所示之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07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經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本院以上開判決駁回上訴。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10月22日至110年11月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291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917、919、920號;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765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00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8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603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9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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