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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0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泰誠魏俊明鍾雅蘭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碧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桃檢秀壬103執7774字第1139104823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8月20日桃檢秀壬103執7774字第1139104823號函關於檢察官執行指揮意旨部分撤銷。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碧玉(下稱受刑人)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受本院103年度聲字第4364號(下稱A裁定)刑事確定裁定之拘束,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然前開A裁定,經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撤銷原裁定(即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191號,下稱E裁定)及A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是A裁定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判決(下稱B案)、桃園地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判決(下稱C案)、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判決(下稱D案)所定應執行部分,既經最高法院判決撤銷E裁定、A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則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C案、D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當,檢察官否則受刑人之聲請,自有不當,請撤銷檢察官不當之決定,俾利後續C案、D案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謂「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就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予以觀察、判斷。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雖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惟如有前揭例外之情形,仍非不可。因此,如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以有前揭例外之情形為由,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此係在檢察官指揮刑之執行中,其准駁與否,至關受刑人之權益,自應屬檢察官指揮執行職權之範疇,倘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不當,受刑人自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如附表所示之B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如附表所示之C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如附表所示之D案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受刑人前開B案、C案、D案,業經本院以A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5年10月、15年10月,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E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經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非字第102號判決(下稱F判決)撤銷前開E裁定及A裁定,並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確定,有前開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前開E裁定、A裁定既經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並最高法院以F判決撤銷,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自再無應受A裁定之實質確定力拘束,則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之C案、D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時,檢察官應審查受刑人之請求有無合於刑法第50條、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始為適法。

㈡觀之如附表所示之C案、D案各罪中,其中C案之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0年10月3日,而D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10月3日前所犯,似有刑法第50條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合於另定執行刑之情事,檢察官未慮及上情,而否准受刑人之請求,理由難認允當,非無再行斟酌之餘地。

四、綜上,檢察官未見於此,誤認E裁定、A裁定非經提起非常上訴已發生實質確定力,自應受其拘束,而以旨揭函覆否准受刑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請求,自有未洽。受刑人執以前詞提起聲明異議,指摘檢察官否准請求不當,為有理由,應將旨揭函文關於檢察官否准受刑人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意旨部分撤銷,另由檢察官更為適法之處理,期臻適法,兼資救濟。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鍾雅蘭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B案(桃園地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判決)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99年7月2日中午12時許 99年7月1日某時   起 訴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47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判決日期 99年11月24日 99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99年度審訴字第207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12月23日 99年12月23日  
C案(桃園地院100審訴字第1397號判決)
 編     號       1       2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28日17時許 100年1月28日17時左右   起 訴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7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773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判決日期 100年9月2日 100年9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100年度審訴字第139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年10月3日 100年10月3日  
D案(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判決)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10日晚間10時49分許 99年10月1日上午5時16分許 99年11月7日凌晨1時35分許  起 訴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6日下午1時46分許 99年11月4日上午7時53分許 99年10月28日晚間11時14分許  起 訴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8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99年12月31日晚間10時51分許 100年1月6日下午5時55分許 100年1月2日凌晨零時30分許  起 訴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103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103年5月22日 
 編     號       10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1月16日上午7時39分許    起 訴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1201號、第21202號、第21203號、第221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第2658號    判決日期 103年2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3年5月2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04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