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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潘翠雪商啟泰陳俞婷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進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數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5「宣告刑」誤繕為「有期徒刑3年2月」,更正如附表編號5該欄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2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除附表編號1所示為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外,附表編號2所示為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3所示為指揮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等,附表編號4所示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5所示為指揮犯罪組織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等,犯罪時間相近,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並審酌附表編號1與附表編號2至5,罪質不同,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迥異,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考量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後以書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27至329頁)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商啟泰

法 官 陳俞婷

書記官 李政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1次) 有期徒刑1年8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有期徒刑3年8月(1次) 犯罪日期  108年5月30日至 108年6月11日 108年5月7日至 108年5月30日、 108年6月3日至 108年6月6日 108年3月5日至同年月6日、 108年3月8日至同年月11日 108年3月11日至同年月13日 108年3月27日 108年4月1日 108年4月3日 108年4月1日至同年月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722 、26596、26597 、26598 號 桃園地檢108 年度偵字第18722 、26596、26597 、26598 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0827、10958、11109、11995、13639、14425、15913、16054、16286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91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9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6月3日 109年6月3日 110年3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91號 108年度原訴字第91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847號  判決 日期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7日 110年11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5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653號(編號2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91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83號(編號3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1次) 有期徒刑8月(1次)  犯罪日期  108年6月7日至同年月17日 107年5月14日至同年7月9日 107年6月12日至同年月15日 107年6月15日 107年7月2日至同年月8日 107年7月2日至同年月6日 107年6月19日至同年7月11日 107年7月6日 107年7月24日 108年6月10日至同年月18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1595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67號、108年度偵字第211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2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2月19日 112年3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2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74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4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3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9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64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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