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偉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偉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偉軒因詐欺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本文、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書漏引刑法第50條本文,另贅引刑法第53條,均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均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判決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據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加重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犯罪時間均相同,惟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相同之人格特質,所犯上開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高,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受刑人就本件定其應執行刑之意見表示略以:受刑人對於本案所犯之錯誤,已深刻反省,其配偶目前又入監服刑,家中經濟重擔在其身上,其必須扶養二個小孩,請求鈞院考量上情,從輕定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本文、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取財 加重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95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2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1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