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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永煌黃美文雷淑雯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銘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銘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銘毅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9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均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4至9所示8罪,分別為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或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均為加重詐欺取財罪,其等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同,且係於民國110年7月19日至27日間密集所犯,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與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不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再參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3罪經本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而附表編號4至9所示6罪則經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等情,並考量受刑人於000年0月00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所載其對於法院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45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7日 110年7月23日 111年5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6、792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68、24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36、792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93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68、248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856、22857、23126、23134、36150、3691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1、154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1、154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5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1、154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701、154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79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0日 112年2月20日 112年6月15日 備            註  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01、15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6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86號   編號1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9、21日 110年7月19、23日 110年7月20、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5900、5901、5902、10968、10969、12357、131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5900、5901、5902、10968、10969、12357、131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5900、5901、5902、10968、10969、12357、131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編號4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3日 110年7月23日 110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5900、5901、5902、10968、10969、12357、131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5900、5901、5902、10968、10969、12357、13103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63、5900、5901、5902、10968、10969、12357、131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112年11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68號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112年12月12日   編號4至9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8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61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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