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融霆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融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融霆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779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84號駁回上訴,嗣於民國109年6月16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75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