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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德民孫惠琳葉力旗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安森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安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安森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9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807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404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516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8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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