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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7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遲中慧張少威顧正德

原告
劉展瑞
被告
黃煒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4214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審理結果,認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無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予退併辦。此時附帶民事訴訟,如經原告聲請時,基於同一法理,應予類推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附字第10 號裁定意旨參照)。此所謂「管轄法院」,係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至第20條所定就該受移送之民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而言。非專指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或第511條第1項規定之「該法院民事庭」(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民事判決、94年度台抗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吿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因原告於起訴狀之事實及理由一已聲請若諭知無罪之判決者,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移送民事庭,有上開起訴狀在卷可參,且被吿住所地在新北市,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5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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