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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1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高玉舜張明道黃于真

抗告人
申永平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2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申永平(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原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日期、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及抗告人表示希望從輕量刑之意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2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8曾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確定,本案加入附表編號29之罪合併定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而應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重新定應執行刑。原裁定明顯係以前定有期徒刑28年之執行刑為本案定刑之依據,復未說明如何參酌犯罪日期、類型等因素而為定刑,已有裁判未載理由之違法。又憲法法庭就此類販毒案件已宣告部分違憲,其中許多與本案情節相同者,已大幅度減輕刑度,況抗告人另有他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與本案累計執行將達有期徒刑32年7月,可見本案定刑不符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爰請考量犯罪時間的密接性及個人情狀,准予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此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犯罪日期均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前,有各該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4、21至23之罪所處為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3、5至20、24至29之罪所處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此業經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據以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認為聲請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因素,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2月,係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6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合計已逾有期徒刑30年,應以30年計)以下,復未逾附表編號1至28前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8年,符合量刑裁量之內、外部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致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誤。

㈡審酌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2、4、5、23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附表編號3係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之罪、附表編號21、22是持有第二級毒品、附表編號29則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皆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罪質;附表編號6至13、15至20、24至28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集中於民國104年2月17日至同年12月17日間所犯,犯罪時間雖相近,但販賣對象不盡相同,而附表編號14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考量附表各次犯罪時間集中在1年以內,所犯各罪包含施用、轉讓、販賣、持有及持有逾量第一、二級毒品等態樣,其惡性不同,不僅戕害國民個人身心,危害社會治安,且為我國依法嚴令禁止施用、持有及販賣毒品之行為,抗告人漠視法令禁制,不僅持有及施用毒品,且一再販賣毒品牟利,助長毒品氾濫,依其行為整體觀察,所反映之人格特性與呈現之主觀惡性,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有限。並參酌附表編號1至28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7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8年,相較於宣告刑之總和,於刑度上已有大幅之寬減。是原裁定顯已酌情考量抗告人所犯數罪之罪質差異、非難程度及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復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縱使理由論述較為精簡,惟其所為刑之量定,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與法並無不合。至部分處罰販毒刑罰規定經宣告違憲,或有無另案定應執行刑需合併執行,均與本件定應執行刑無涉;而抗告人所舉他案定刑,因個案犯罪情節不同,亦難以比附援引,執為有利於抗告人之論據。

五、綜上所述,抗告意旨徒憑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等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黃于真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之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4/03/10 104/04/08 104/06/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119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判決日期 105/08/25 106/03/09 106/02/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上易字第131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860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5/08/25 106/03/09 106/04/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1297號(已執畢)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46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66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4/06/29 104/10/19 104/02/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3190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5993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67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6/02/07 106/06/27 106/01/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767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07 106/06/27 106/0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467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48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4/02/25 104/02/17 104/02/2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6/01/18 106/01/18 106/01/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13 106/02/13 106/0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4/02/25 104/02/17 104/02/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決日期 106/01/18 106/01/18 106/01/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13 106/02/13 106/0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轉讓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4/03/06 104/02/26 104/03/1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8448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偵字第65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06/01/18 106/01/18 107/04/1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4年度訴字第972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46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2/13 106/02/13 108/01/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927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030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04/15 104/09/25 104/09/2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87、23190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87、23190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87、231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判決日期 107/10/18 107/10/18 107/10/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11/05 107/11/05 107/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10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10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102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4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4/09/25 104/09/27 104/10/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87、23190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87、23190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3187、231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判決日期 107/10/18 107/10/18 107/10/1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11/05 107/11/05 107/11/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10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102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103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104/12/16 104/12/17 104/12/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1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1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號 士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5160號、105年度毒偵字第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  判決日期 107/11/08 107/11/08 107/11/0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1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45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11/08 107/11/08 108/11/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53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96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7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4/10/17 104/10/21 104/1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30、12492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30、12492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30、124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0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06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06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09/08/20 109/08/2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28 110/04/28 110/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9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9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編     號  28 29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4/11/27 104/04/08 前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130、12492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6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606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  判決日期 109/08/20 113/06/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0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4/28 113/07/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9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939號   編號1-28經臺灣高院110年聲字第3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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