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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4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周煙平黃雅芬吳炳桂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簡志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志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原(下稱受刑人)因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14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9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鄭舒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374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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