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3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志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志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志原(下稱受刑人)因犯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8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614號、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49號駁回其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2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及受刑人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