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温武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温武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武釧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4月24日112年聲保字第8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嗣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573號判決暨113年度聲字第2717號裁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51170號函所示受刑人温武釧因刑期變更仍符合假釋條件、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