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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9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劉嶽承王耀興古瑞君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紀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紀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紀翔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以113年聲保字第124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嗣經本院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3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及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1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前揭定刑裁定包含於109年11月10日入監、111年2月12日執行完畢出監之罪),並於111年6月14日入監執行,嗣因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670號函暨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為正當,而於113年1月29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124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並於113年1月31日假釋出監。嗣因受刑人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與前揭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052號裁定附表所示數罪,同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401338150號函意旨,受刑人原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假釋尚未期滿,在監執行3年2月3日),嗣接獲執行指揮書將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5年6月(假釋最低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法務部矯正署審核後仍認符合假釋條件,原假釋許可應予維持,故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3日以上揭函文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289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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