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8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張德明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張德明(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86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其再審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附具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指明可資調查之證據方法,且未釋明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遂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聲請再審之理由及證據,且因其戶籍係設在中壢戶政事務所,而自行陳報之通訊處「桃園市○○區○○路0段0號」,亦查無此應送達之處所等情,有卷附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1紙在卷可參,是其現住居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先依法行公示送達,是上揭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4年3月25日公告日起經30日已發生送達效力,此有該裁定、本院公示送達公告、本案公示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迄未補正或具體敘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或第421條所定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或足資判斷原確定判決對於事實認定有何錯誤、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存卷足憑,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再審聲請不符法律上之程式,經本院命其補正復未補正,其聲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自無踐行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等程序之必要,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