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3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蕭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蕭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蕭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08年9月23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犯罪目的、行為態樣與罪質相同,各次施用毒品之時間雖有相當間隔,並非在短時間內為之,惟施用毒品罪僅在戕害自身健康,未侵害他人法益,犯罪對於社會秩序之危害性有限,應著重對於受刑人之矯治、教化,而非科以重罰,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附表編號4至6所示各罪均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所為均係侵害社會秩序,對於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產生重大危害,雖均於108年5月3日遭警方查獲,然受刑人非法持有槍枝時間長達5年,在非法持有槍枝期間,復嘗試製造槍枝與向他人價購子彈而持有,足認受刑人守法意識薄弱;復考量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見陳述意見狀)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5 6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非法持有槍枝 非法製造槍枝未遂 非法持有子彈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3罪)、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7年12月7日上午9時48分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106年12月11日上午11時、107年1月25日上午7時、107年2月14日上午9時 108年5月3日、108年5月2日(聲請書附表誤植為5月3日回溯120小時內某時,應予更正) 103年5月1日至108年5月3日 108年4月27日至108年5月3日 108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5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6至22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2771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8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8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8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7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7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8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11月6日 108年8月23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113年7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審易字第805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106號 108年度審訴字第1769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521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23日 109年2月7日 109年4月6日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 1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