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秦淑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秦淑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秦淑貞(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確定判決法院」均誤繕為「臺灣高院」、「最後事實審案號」、「確定判決案號」均誤繕為「113年度上訴字第3288號」、「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誤繕為「113/10/31」,更正如附表編號1各該欄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附表編號2之罪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近、犯罪型態、情節及侵害法益相同,責任非難重複性高,考量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並對受刑人犯如附表數罪各自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法律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各罪間之關係、受刑人就定刑並未表示意見(見本院卷第73頁、第89至93頁),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第一審曾判決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4月)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有期徒刑7年9月)等因素,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6月1日 111年6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108號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010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74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288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1日 113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674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88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17日(撤回上訴) 114年2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68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