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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連育群蕭世昌陳思帆

上訴人
即被告
余德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德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德利(下稱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且被告已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有保全日後審理及執行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羈押3月,又自114年6月21日起延長羈押1次在案。

二、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同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預防性羈押,係考量特定類型之犯罪,對他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有重大之危害,且依犯罪之性質,再犯機率較高,為預防被告再犯,倘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法院得決定羈押之,至所謂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不須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而僅須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施該條犯罪之虞。

三、經查:

㈠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114年8月20日屆滿,經本院於114年8月6日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被

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等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本院駁回上訴(尚未確定),足認被告該當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涉犯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

㈡參以被告自陳其係因在網站上看到有港幣2萬元至3萬元之工作,經點擊應徵後,對方稱可做「按錢」換取報酬,即安排被告於113年12月7日前來臺灣工作;隨後被告按不詳集團成員指示前往指定地點拿取工作手機、提款卡,再前往指定地點提領款項,提領完畢後再將使用完畢之工作手機、提款卡、款項送交指定地點,再等待其他指示,被告入境後,就持續從事上開行為,直至113年12月17日遭警方拘提為止,可見被告業已熟悉詐欺集團成員轉出詐騙所得、製造金融斷點以逃避追查之犯罪模式,且以此為其當時工作以賺取固定收入;又本案被告參與詐欺集團期間相關犯行,以及該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均仍在檢警機關另案偵辦中(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警察機關向本院借詢被告之函文可參),參酌被告為香港居民,僅因受詐騙集團成員指使而來臺工作,在臺灣並無固定住居所及工作,認為以現階段而言,如容許被告具保在外,亦難以確保被告不致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再為犯罪。從而,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甚明。

㈢復審酌被告所犯詐欺取財罪,乃由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欲申辦網路商城經營小本事業之被害人施以詐術,謊稱為線上客服人員,被害人之帳戶遭凍結,需按照指示匯款以解除凍結云云,再被告負責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後,轉交詐欺集團之不詳上游成員,對財產法益之危害甚高,更助長詐欺集團從事詐騙犯罪行為,影響社會秩序甚鉅,且已導致本案告訴人廖婉絢蒙受相當數額之財產損失,斟酌被告為香港居民,在臺灣無工作且無固定住居所,亦無其他聯繫因素乙情,兼衡以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以現階段而言,命被告具保、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替代羈押處分,而經權衡羈押被告所能確保避免再犯之公益性,與對被告人身自由及相關利益侵害程度後,亦未顯失均衡,是於斟酌被告對延長羈押之意見後,認為本案確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4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起訴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1543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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