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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上訴人
邱德彰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97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4639號、113年度偵字第28668號)提起上訴,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刑之宣告撤銷。  邱德彰處有期徒刑2年4月。

理由

一、檢察官未上訴;被告則對原判決刑度上訴(本院卷第80頁、129頁)。因此,本院僅審理原審量刑是否適法、妥當,並且不包括沒收部分。

二、上訴人即被告邱德彰上訴辯解略以:承認犯罪,願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已繳回犯罪所得新台幣(下同)4千元,請求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行為於洗錢防制法修法之前,請求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刑;被告之另案同案被告,犯罪態樣與被告相同,該同案被告於另案僅判處有期徒刑6月,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量處得易科罰金刑。

三、本院之論斷:

(一)被告供述:告訴人明確表明無和解意願(本院卷第132號)。於本院並未新產生有利審酌的事實。

(二)被告雖然繳回原判決宣示之犯罪所得4千元(本院卷第141頁);然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罪,不符合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要件。

(三)被告觸犯想像競合犯數罪,從一重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於本院坦白認罪,所犯輕罪洗錢罪部分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減刑規定僅屬量刑審酌事由。

(四)另案法院的裁判,核屬法院就個案調查審理結果之事實上法律上判斷,並無拘束其他裁判的效力(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518號判決參照)。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加重詐欺罪法定刑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審判實務不乏判處2年、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本案詐欺款額多達300萬元,被告以他案顯然量刑過輕之案例指稱原審量刑過重,無理由。

(五)詐欺/洗錢犯罪盛行,受害之人不計其數,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詐欺集團經由洗錢方式使受詐騙款項難以追回,被告於本院雖然終能坦承犯行,然告訴人受詐騙之款額鉅大,被告所為不符合刑法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要件。被告上訴請求依刑法第59條減刑,不應准許。所犯有期徒刑1年以上7年以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被告請求宣告易科罰金刑,顯無理由。

(六)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犯罪,於本院則坦白認罪,已經繳回原判決宣示之犯罪所得4千元,犯後態度科刑考量基礎變更,原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以犯後態度之理由請求從輕量刑,有理由,原判決所處刑度應撤銷改判。審酌被告助長詐欺取財及洗錢罪行,終能自白犯罪;參酌告訴人受詐騙之金額鉅大,至今未獲得賠償;詐得款匯入第四層即被告管領的兩個帳戶共149萬6600元(原判決附表一),經被告提領/轉匯共147萬3千元(原判決附表二),被告供稱犯罪所得只有4千元;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共兩頁,案由均為詐欺案件,尚有多案偵查/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修正後)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2429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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