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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83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遲中慧張少威顧正德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鄒志民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65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鄒志民(下稱抗告人)因犯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30年(總刑期已逾30年,以30年計之)以下,暨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均詐欺犯行,犯罪動機、手段、類型相仿,此等犯罪易於短期內反覆罹犯,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併考量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各罪係因民國112年9月22日至同年10月24日加入同一詐欺集團所犯,雖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犯罪時間甚為集中,甚至緊密重疊,具相當高度重複性,獨立性相對較低,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果有限,因抗告人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顯示其人格特質之犯罪傾向並非重大。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各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與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不盡恰合,懇請鈞院撤銷原裁定,更定有期徒刑4年10月以下刑期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三十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至於在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之刑之量定,則為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犯如本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3、16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6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裁定、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原審經審核卷證結果,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在外部界限即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附表編號2、3、15有期徒刑1年4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7年3月,逾30年以30年計)以下,且未逾越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3年10月+1年1月〈10罪〉+1年2月〈5罪〉+1年3月〈2罪〉+1年〈14罪〉+1年4月+1年10月+1年+1年3月=42年5月,逾30年以30年計),復再予減少有期徒刑23年2月之利益(30年-6年10月),顯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犯各罪所涉犯罪類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為時間密接(112年9至10月間)、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質、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後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且相較各罪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67年3月,整體減刑比例高達0.102(6年10月/67年3月,小數點以下第四位四捨五入),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屬適法。是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有違比例原則、罪責相當原則,請求合併酌定有期徒刑4月10月以下云云,自無可採。

五、綜上,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可指。本件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莊佳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9/22 112/09/22 112/09/2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1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15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54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判決日期 113/01/05 113/01/05 113/01/05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 第98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06 113/02/06 113/02/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至3即原裁定附表編號1】 編號1至3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至14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10/12 112/10/12 112/10/12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33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33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3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21號  判決日期 113/03/21 113/03/21 113/03/21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21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3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07 113/05/07 113/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4至6即原裁定附表編號2】 編號4至6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號1至6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0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至14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10/20 112/10/20 112/10/21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2號等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2號等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224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224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224號  判決日期 113/04/02 113/04/02 113/04/02 確定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224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224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2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07 113/05/07 113/05/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7至9即原裁定附表編號3】 編號7至9經士林地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1至14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10/19 112/10/19 112/10/14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判決日期 113/07/19 113/07/19 113/07/19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04 113/09/04 113/09/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0至14即原裁定附表編號4】 編號1至14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4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2/10/14 112/10/14-15 112/09/21(23次) 112/09/24(1次) 112/09/25(6次) 112/09/26(2次)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等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75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100號  判決日期 113/07/19 113/07/19 113/08/19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706號、第833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10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9/04 113/09/04 113/09/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0至14即原裁定附表編號4】 編號1至14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7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編號15即原裁定附表編號5】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9罪)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2/10/15(7次) 112/10/17(1次) 112/10/24(2次) 112/09/22 112/10/16 112/10/19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454號等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9232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609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02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2052號   判決日期 113/08/30 113/09/10 113/10/1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1609號 (原裁定誤載為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21號) 113年度審訴字 第1023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 第205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0/01 110/10/08 113/11/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6即原裁定附表編號6】 經臺中地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60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7即原裁定附表編號7】 【編號18即原裁定附表編號8】 經新北地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0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835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