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文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情形,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
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渠等罪質、侵害法益、犯罪情節尚非均同;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之犯罪類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間,與上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暨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無意見之表示等語(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狀)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年2月(2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4罪) 有期徒刑8年4月(1罪) 有期徒刑8年(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7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10日 112年2月26日 112年3月7日 112年4月17日 112年5月10日 112年4月2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9月6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78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9號等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9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59號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7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9日 113年4月29日 113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59號 112年度訴字第33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85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20日 113年10月9日 114年2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0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4號 基隆地檢114年度執字第614號 編號2、3所示之罪,經基隆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