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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8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陳芃宇陳俞伶曹馨方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游盛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4年度執字第19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游盛發(下稱受刑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991號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依法聲明異議。緣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經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但其因未歸家而未收到上開判決書,且對於該案判決所處之刑期,甚感不服,其僅單純施用毒品並未害及他人,施用毒品者實屬病人,心理建設之治療成效應大於刑罰,且其入監前有正常工作,請改以觀察、勒戒或美沙冬替代療法,讓其早日回歸社會過正常生活,另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開案件應判決公訴不受理,以節省國家資源云云。

二、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前段定有明文。是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另按刑罰之執行,由為裁判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至明。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準此,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其範疇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如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之程序尋求救濟。若判決業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3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嗣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5月10日核發114年度執庚字第199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查,依前揭說明,檢察官依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確定判決指揮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亦難認有違法或不當,受刑人指摘檢察官依該確定判決執行之指揮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至受刑人雖稱其因離家而未收受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判決書云云,惟查,受刑人之戶籍設於桃園○○○○○○○○○,該案判決書除依法送達於檢察官及受刑人於113年11月28日審理時所陳報之居住地址(即桃園市○○區○○街00號1樓,惟因「遷移不明」而遭社區管理委員會退件),並同時依法對受刑人為公示送達,此有該案之本院審判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影本附於114聲1488卷內),該案判決書既已合法送達於檢察官及受刑人而確定,自不因受刑人離家未實際收受判決書而影響該案已確定之事實。又受刑人固認其於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案件所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判決公訴不受理,或改以觀察、勒戒或附命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指摘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7月有誤,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受刑人既係對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585號確定判決不服,自不得以聲明異議方式救濟。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執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邱紹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88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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