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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曾淑華陳文貴張宏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睿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睿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睿騏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罪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均相同,犯罪時間重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復考量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共同以強暴、脅迫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所侵害之法益、行為態樣、罪質與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別,且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以及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考量定刑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人之人格、各罪間之關係(侵害法益、罪質異同、時空密接及獨立程度)及受刑人於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犯罪日期  均110/04/13 均110/04/16 110/04/13至110/04/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542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44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83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6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72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判決日期 111/09/30 112/03/02 112/07/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463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確定日期 111/11/30 112/06/15 112/09/02 
編號  4 5 罪名  妨害自由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10/09/07 110/04/14至110/04/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60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55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45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2號  判決日期 112/06/15 113/12/1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1457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4422號  確定日期 112/12/20 114/01/17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40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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