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胡柏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柏力犯如附表所示拾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柏力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販賣第三級毒品等10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7至178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均為毒品相關案件,其犯罪類型、侵害法益、罪質及行為態樣相同或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除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民國110年9月25日)稍有間隔外,附表編號2所示9罪之犯罪時間相近(111年6月10日至112年1月16日),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界限(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6月以上、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31年8月,已逾30年,上限為有期徒刑30年),並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具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89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胡柏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①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②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③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④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⑤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⑥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⑦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 ⑧共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 ⑨共同製造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2月 ①有期徒刑2年2月 ②有期徒刑2年2月 ③有期徒刑2年4月 ④有期徒刑4年1月 ⑤有期徒刑3年11月 ⑥有期徒刑4年4月 ⑦有期徒刑4年6月 ⑧有期徒刑2年 ⑨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民國) 110年9月25日 ①111年6月10日 ②111年7月20日 ③111年8月12日 ④111年10月10日 ⑤111年10月13日 ⑥111年12月19日 ⑦111年12月26日 ⑧111年11月間起 至112年1月16日 ⑨111年12月間某日 及112年1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12年度偵字第6889、13969號 112年度偵字第6889、1396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31日 113年5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593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43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4月17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4061號 臺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77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