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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5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張紹省劉美香羅郁婷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徐志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志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以106年度執緝字第14706號執行拘役50日完畢,而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案件,將於民國115年3月呈報假釋,如將違反保護令案件算在內,會增加受害人,評分量表的分數將會被扣10分,對呈報假釋之影響甚大,懇請將違反保護令案件移除不列入數罪併罰內,重發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9月確定,嗣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前開各刑事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並經本院調取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字第127號執行卷宗審閱無訛,是檢察官既係依上開確定之定刑裁定指揮執行,即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

㈡又上開定刑裁定中之數罪並未包含受刑人所述違反保護令之案件,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之範圍自不包含該違反保護令案件,受刑人主張將違反家暴令案件移除不列入數罪併罰內,重發新北地檢署111年觀執更銅字第127號執行指揮書云云,已屬無據。至受刑人入監服刑後,如何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係屬監獄及法務部之職權,不在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圍,自不得執為執行聲明異議之標的(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1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綜上,受刑人前揭所指既非具體指摘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即非屬聲明異議程序可得審酌事項,其以前詞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46號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羅郁婷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害商標權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0日後數日內之某日  103年7月10日 103年8月11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3473、16338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1050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判決 日期 104年8月12日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0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號  確定 日期 104年8月12日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署104年度執字第17244號(執行完畢)  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972號 2.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  販賣第三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7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犯罪日期  103年5月29日  103年6月1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新北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0727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   判決 日期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9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3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7號   確定 日期 107年1月31日   107年1月3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備註  1.新北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972號 2.編號2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並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駁回上訴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356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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