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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惠立解怡蕙楊仲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柏霆

(現於法務○○○○○○○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柏霆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柏霆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或社會法益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三、經查:

(一)受刑人許柏霆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2罪先前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加計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案件各經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於114年10月27日刑事陳述意見書上對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仲農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695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9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721號 113年度訴字 第38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46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9月6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721號 113年度訴字 第38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46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4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9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0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9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3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02號 113年度訴字 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02號 113年度訴字 第27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4年2月4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7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28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1日等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07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4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 第357號 113年度訴字 第720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5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9日 113年12月11日 114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 第357號 113年度訴字 第720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5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22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83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8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38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10 罪名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204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204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7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46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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