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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0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邱滋杉呂寧莉何孟璁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盧世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A01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漏載情形,應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3年3月20日)前所犯,本院復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87、103至111頁),則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乘機性交、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等罪,犯罪類型、罪質、手段並不相同,犯罪動機、目的、侵害法益亦有異,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低。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整體非難之評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希望法院考量我在編號1案件中有對A女道歉,在案件開庭時對A女並無任何傷害言詞的善意表現,以及我已經上了心理治療及團體心態課程;另外,關於編號2案件,則是在法扶律師的幫助下於二審承認犯罪,而改判處2年1月。請法院考量我近2年入監的反省檢討、接受妨害性自主的心理治療,請求合併刑期為4年多。希望我能早日假釋回去挽回老婆,並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及因為需幫我負擔貸款而不敢去開白內障的父親,並希望能盡快重啟工廠來彌補這2年暫停之營運與家人之重擔,懇請法官能將刑度合併至最低刑期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參(見本院卷第115至116頁),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4年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6年1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翁子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乘機性交罪 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2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01 113/03/12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5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4509、15338、20172、201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268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862號  判決日期 112/11/22 114/03/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88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3/20 114/06/1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0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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