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俊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俊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及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茲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257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