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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33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許永煌郭豫珍黃美文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孝祖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孝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孝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90號、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2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9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333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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