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姿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姿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姿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再由本院及最高法院各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482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609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