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明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明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776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2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18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2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0396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