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榮和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榮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受刑人陳榮和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年,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2號判決上訴駁回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20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506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