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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再字第19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潘翠雪許文章商啟泰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吳佳翰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154號。移送併案審理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07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再審聲請意旨略以: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對於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60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無任何異議,唯獨對原確定判決認定交付槍枝時間點有異議,即聲請人實於民國102年7月24日,而非於原確定判決所載之103年,收受「李祥鑫」所交付之槍彈,因「李祥鑫」交槍後隔年(即103年)過世。本案已執行完畢,聲請人因另案接續執行,上開交付槍枝時點於聲請人是否初犯或是累犯有影響,對聲請人在監的累進分數有關係,請代為調閱「李祥鑫」的戶政資料,確認其死亡時間,並給予再審變更犯次之機會等語。

二、按再審制度,係就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而設之特別救濟程序,是聲請再審之客體,以確定之實體判決為限。次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34條第1項、第3項明定「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係本於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設計、規範,以維持裁判的安定性。所謂「同一原因」,係指同一事實之原因而言,至是否為同一事實之原因,應就重行聲請再審之事由暨其提出之證據方法,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是否完全相同,予以判斷,若前後二次聲請再審原因事實以及其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者,即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自不許其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而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3條本文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原確定判決依據聲請人警詢、偵訊、第一審及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以及108年2月12日監視器翻拍照片、聲請人108年2月13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2月13日凌晨0:25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暨搜索車號0000-00自小客車之現場照片共四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08年3月29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中興派出所查獲槍砲案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年3月26日刑鑑字第1080023289號鑑定書、108年5月6日刑鑑字第1080031822號鑑定書、108年7月16日刑鑑字第1080061960號函等事證綜合判斷,詳述其認定聲請人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且就聲請人上訴理由予以指駁,此有本院列印之原確定判決書可佐。聲請人雖以上開事由聲請再審,然其前已執相同事由(即交付槍彈時間點)暨證據(即「李祥鑫」交槍後隔年過世)聲請再審,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認其再審聲請顯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駁回而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書可憑,且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之前有以前揭同一理由聲請再審,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68頁),至聲請人之在監累進分數,亦非法定再審事由甚明。

㈡、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意旨與已經實體上裁定駁回之先前聲請,其聲請再審事由以及所提出之證據方法相一致,核屬同一事實之原因,聲請人又執與先前聲請再審時相同原因事實聲請再審,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3項規定,其聲請再審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意旨請求調閱「李祥鑫」戶政資料,亦因而核無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再字第19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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