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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假釋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葉力旗郭峻豪林鈺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秀玲(原名余秀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秀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1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林鈺珍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135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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