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鴻甲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鴻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鴻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嗣經本院以109年度上重訴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44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