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2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鄭水銓孫沅孝黃美文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明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169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且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裁判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態樣相近、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相近、侵犯之法益種類相同、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以及受刑人所表達之意見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7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明信(下稱抗告人)認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因此提起抗告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包含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因素,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58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原裁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6月+2月)以下之法定範圍內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界限,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之裁量權濫用情事,又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抗告人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違誤。

㈡經綜合考量抗告人前開各罪之性質、次數,以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亦或不符公平正義、比例原則等情,自屬適當。抗告人執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黃美文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277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