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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7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許永煌雷淑雯郭豫珍

抗告人
陳文琦
即受刑人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891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陳文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裁定犯附表一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下稱甲裁定)、原審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附表二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下稱乙判決)確定。抗告人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重新聲請定執行刑,經檢察官駁回,有民國113年4月15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1313字第1139044234號函及113年12月23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6095字第1139165195號函可證。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審酌甲裁定、乙判決各罪,抗告人於101年6月至104年5月,約3年內,分別觸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犯行;而甲裁定、乙判決各罪,最早判決確定者是甲裁定編號1之102年12月27日,乙判決其餘各罪之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均非該基準日之前,並無相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應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拆分組合更定應執行刑之事實。檢察官駁回抗告人重新定執行刑之請求,並無違誤。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屬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核無過苛之特殊情形。抗告人指稱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無理由,異議聲明應予駁回。

二、抗告內容略以:甲裁定、乙判決接續執行,刑期長達33年8月;附表一編號3至12、附表二編號3至15均為販毒罪,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應屬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事由,一事不再理原則例外,且附表二編號3至15各罪並非附表一編號3之罪確定前所犯,原裁定認無從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請撤銷原裁定。

三、本院之論斷:

(一)上述甲裁定、乙判決均已確定,具有一事不再理之實質確定力。未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不容再任意爭執。

(二)甲裁定各罪之定刑基準日102年12月27日,乙判決各罪之基準日105年11月8日。甲裁定、乙判決各罪犯罪日期均在各裁定、判決基準日之前。甲裁定附表各罪行為日雖在乙判決附表各罪最先判決確定日之前,但得併合處罰之實質競合數罪所處刑罰之全部或一部,不論是初定執行刑或更定執行刑,其依據及標準均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併罰數罪之全部或一部曾經裁判定執行刑確定後,須在不變動全部相關罪刑判決確定日期最早之定執行刑基準日(即絕對最早判決確定基準日)而得併合處罰之前提下,才有就其中部分宣告刑拆分重組之可能(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81號、第1089號裁定參照)。非得任由受刑人選擇部分罪刑作為定執行刑基準日。

(三)原裁定以執行檢察官駁回抗告人重新聲請定執行刑之請求,執行指揮並無違法不當,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蘇 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甲裁定):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102年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有期徒刑3月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2年12月27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102年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有期徒刑7月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3年1月20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1年7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編號3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1年8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2年2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4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6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7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6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8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0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2年3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2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1年8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3 賭博   101年11月間某日至102年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103年8月28日 於104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14 施用第一級毒品 101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有期徒刑7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104年8月10日  15 施用第二級毒品 101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104年8月10日   編號1至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甲裁定)        
附表二(乙判決):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共同轉讓禁藥 104年1月2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7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編號1至16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乙判決) 2 轉讓禁藥 104年1月29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7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3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3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4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9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5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13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15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7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7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8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10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4年3月1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0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1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2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1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3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4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8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4年5月17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4年6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6 轉讓禁藥 104年5月18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7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76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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