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91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陳文琦
- 代理人
- 李艾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同署113年4月15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1313字第1139044234號函、113年12月23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6095字第1139165195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文琦(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4年聲字第4506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8月(下稱甲裁定)、本院以105年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下稱乙判決)確定。惟查,受刑人犯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3至15所示各罪,均為販賣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與侵害法益類似,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是令聲請人接續執行,總計長達33年8月之刑期,客觀上恐有責罰顯不相當,參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應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且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有透過重新裁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度評價之必要,以妥適調和受刑人所犯各罪在刑罰體系之平衡。又受刑人民國62年次,現年已51歲,自104年5月19日入監執行之累進處遇級別,攸關受刑人社會復歸,暨刑罰權之邊際效應,徒刑之執行隨刑期之執行遞減、受刑人痛苦程度遞增等情,足認受刑人接續執行之結果,執行期滿已民國137年,即受刑人須服刑至75歲始能出獄,客觀上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惟檢察官未依法就受刑人上開裁判所示案件,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以新北地檢署113年4月15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1313字第1139044234號函及113年12月23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6095字第1139165195號函覆否准受刑人之聲請,實有未洽,故依法就上開函文聲明異議,請求本院將上開函文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個案是否存在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特殊例外情形,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一般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反之,即難任由受刑人選擇其中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甲裁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2月3日以105年度抗字第23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另受刑人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於105年6月3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乙判決),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撤回上訴而於105年11月8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受刑人所犯甲裁定、乙判決所示之數罪所定應執行刑既已確定,均具有實質上確定力,且所包含之各罪案件皆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顯無「原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
㈡受刑人犯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數罪,其中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13、15)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2至12、14)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然受刑人經檢察官詢問其意願而同意聲請定刑,且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2年12月27日,而附表一編號2至15所示之罪,犯罪日期均在102年12月27日之前,亦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經檢察官為甲裁定組合聲請定刑,於法並無違誤。又受刑人犯附表二編號1至16所示之數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乙判決定其應執行刑,亦無違誤之處。
㈢依聲明異議意旨主張:受刑人犯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3至15所示各罪,均為販賣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與侵害法益類似,整體責任非難重複性甚高,應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且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有期徒刑30年之上限,有透過重新裁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適度評價之必要云云。惟查,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各罪,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3年7月2日以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確定,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即聲明異議主張上開數罪中最早確定者)於103年7月2日確定後,受刑人於104年2月至5月間始犯附表二編號3至15所示各罪,顯見附表二編號3至15所示各罪,並非在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罪確定前所犯之數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無從將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3至15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可見附表一編號3至12所示各罪與附表二編號3至15所示各罪,非屬「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因被拆分為不同群組定刑致刑罰過苛之情形,核與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揭示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不符。況且,數個定應執行刑或無法定應執行刑之餘罪,應分別或接續執行,不受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關於有期徒刑不得逾30年之限制。是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核無過苛之特殊情形。是本件聲明異議就具實質確定力之甲裁定、乙判決之應執行刑,恣意以販毒罪質相同為由重新排列組合之方式請求定刑,以減讓刑期,顯屬無據。是檢察官上開函覆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
㈣另受刑人113年3月14日刑事請求狀向檢察官主張: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104年8月10日,與乙判決附表二所示各罪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云云。查受刑人犯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各罪,經甲裁定定應執行刑20年8月,並於105年2月3日確定。而受刑人犯附表二所示之各罪,經乙判決於105年6月30日定應執行刑13年,且於105年11月8日確定,已如前述。是甲裁定於105年2月3日確定後,已具有實質確定力,且乙判決僅能依起訴事實進行審理判決,自無從與甲裁定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上開新北地檢署113年4月15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1313字第1139044234號函覆否准受刑人此部分之請求,亦無違法或不當。
四、從而,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4月15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1313字第1139044234號函及113年12月23日新北檢貞土113執聲他6095字第1139165195號函覆否准受刑人重新定刑之請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受刑人仍執前詞主張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聲明異議,洵非有據。綜上,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甲裁定):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施用第二級毒品 102年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有期徒刑3月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2年12月27日 2 施用第一級毒品 102年1月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387號 有期徒刑7月 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訴字第3364號 103年1月20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1年7月3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編號3至12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1年8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2年2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4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6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7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14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6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8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9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0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2年3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8年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1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2年3月17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2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1年8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528號 有期徒刑7年10月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2202號 103年7月2日 13 賭博 101年11月間某日至102年1月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有期徒刑4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 103年8月28日 於104年6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14 施用第一級毒品 101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有期徒刑7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104年8月10日 15 施用第二級毒品 101年6月1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有期徒刑3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緝字第52號 104年8月10日 編號1至1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甲裁定) 附表二(乙判決): 編號 罪名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宣告刑 確定判決 確定日期 備註 1 共同轉讓禁藥 104年1月2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7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編號1至16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乙判決) 2 轉讓禁藥 104年1月29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7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3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3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4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9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5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13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6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2月15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7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7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8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10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9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4年3月1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3年8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0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1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2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2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1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3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4 販賣第一級毒品 104年3月28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8年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 104年5月17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4年6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 16 轉讓禁藥 104年5月18日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有期徒刑7月 本院105年度訴字第71號 10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