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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4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廖怡貞唐玥張宏任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5年度執聲字第1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志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祥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㊂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㊃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2年5月4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再者,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各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各罪之行為手段、罪質、犯罪目的不同,然均在侵害國家杜絕毒品及有害藥物流通擴散之法益;暨考量各罪犯罪時間之間隔、定刑之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

                   書記官 洪于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禁藥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30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2月10日至2月16日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4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4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40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4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4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436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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