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秀玲(原名余秀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秀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秀玲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4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1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