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莉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莉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魏莉儒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29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1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