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36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詠慶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詠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徐詠慶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637號判決上訴駁回後,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71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372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