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9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則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則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則明因假釋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嗣經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2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2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0403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62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