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一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狄渝星
右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