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一條第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