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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1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吳佳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31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佳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5845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8年度易字第69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適宜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詹佳龍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變賣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及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聲請書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查,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並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經判處罪刑執行完畢後,猶再為本案竊盜等犯行,顯見被告之刑罰反應力薄弱,需再延長其矯正期間,以兼顧社會防衛之效果,並考量被告犯罪所造成法秩序等公益之危害,避免被告再犯之效果高低等因素,認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擅自侵入他人建築物,任意侵害他人對該建築物之管領權限及危害社會治安,法治觀念淡薄,實有不該,又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生活所需,隨意盜取他人物品而侵害財產法益,法紀觀念顯有偏差,衡以本案被害人損失之財物狀況、所生危害,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㈣被告所竊得之空氣壓縮機及電動馬達各1 臺,業經變賣得款新臺幣2000元,係被告犯罪變賣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5845號
    被      告  詹佳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佳龍前因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以88年度訴字第5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②偽造
    文書案件,經同院以88年度易字第 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③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同院以89年度訴字第
    11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
    年度上訴字第3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90年度上
    更一字第6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嗣上訴後,分別由
    最高法院以90年度台上字第3715號、90年度台上字第7974號
    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④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2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⑤
    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10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嗣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⑥竊
    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01 號判決
    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
    定;⑦妨害公務案件,經同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948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件,嗣經同院以96
    年度聲減字第159 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
    10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3 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
    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又29
    日(刑期起算日期103 年3 月10日,指揮書執畢日期104 年
    11月7 日,下稱甲執行案);上開⑤至⑦案件,嗣經同院以
    103年度聲字第295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並
    與前揭甲執行案接續執行,嗣於甲執行案執行完畢後之106
    年12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併付保護管束,嗣於107年1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詎其猶不知悔改,於107年9月25日上午8時19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附
    近訪友欲停車時,見基隆市中山區中和路168巷13弄17號
    「大慶大城社區」建築物之地下室大門未關,竟基於侵入建
    築物之犯意,駕駛前開小客車侵入「大慶大城社區」建築物
    地下室。嗣詹佳龍見該地下室編號65號停車位旁有華慧文所
    有放置之空氣壓縮機及電動馬達各1台(價值新臺幣〈下同〉
    1萬2,0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徒手將前揭空氣
    壓縮機及電動馬達搬運至其小客車上後駕駛小客車離開竊取
    得手,並將所竊得之物,在新北市三重區重新橋下之跳蚤市
    場變賣得款2,000元。嗣經華慧文發現物品失竊,報警處理
    ,經警調閱監視器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華慧文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佳龍於警詢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華慧文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
    監視器翻拍畫面4張、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單1紙等在卷可
    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詹佳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無及同
    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其所犯2罪間,犯意個別,行為
    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
    行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
    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未扣案之被告變
    賣所得2,000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
    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者,請依同
    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耀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周耿誠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318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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