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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許正順胡方新林明俊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0一條第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 正 順

法 官 胡 方 新

法 官 林 明 俊

書記官 蕭 進 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六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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