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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王金全許文碩楊真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詹佳龍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0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9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詹佳龍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請重新從輕量刑云云。惟查,被告對於竊盜之犯罪事實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林天象於警詢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臺中市警察局東勢分局刑案現場勘查報告1份、刑案現場照片21張,刑案現場測繪圖、臺中市警察局受理住宅竊盜現場勘查檢核表、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被告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各1份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原審因認被告所為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罪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經核原審已詳敘所憑證據與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憑空推論之情事,所為論斷,亦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均屬無違。

三、矧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查原審判決,業於理由欄詳敘被告有偽造文書、妨害兵役、懲治盜匪條例、竊盜等前科,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素行非佳,其甫於101年3月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又於3個月後之同年6月24日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見其法治觀念非佳,並無悛悔之意,恣意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且其係以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之方式為竊盜犯行,除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外,對於他人居家之安全亦危害非輕,又其所竊得之財物價值多達45萬3千多元,被害人財物之損失甚重,且其於為警查獲後,於警詢及偵訊中均未坦承犯行,惟念及其於原審審理時尚知坦承犯行,且其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以示警懲。本院經核,原審判決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被告本件上訴係對原審量刑過重所為之爭執,就原審上述合法裁量之量刑,未提新證據,再事爭執,並不足以認為已對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為具體爭執,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 全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楊 真 明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052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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