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二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詹振寧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參月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