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右三人共同
-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丁○○、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丁○○、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四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