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5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吳啟民林瑞斌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
甲○○
即自訴人

  受 判決 人 丁○○

  受 判決 人 丙○○

  受 判決 人 乙○○

右列聲請人因誣告等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二九二七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八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丁○○捏造(簡稱系爭捏詞):A、「不是陳志龍判三年,就是丁○○判三年」、「事情很嚴重」B、「恫嚇丁○○涉有重嫌,最輕要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向丁○○誆稱一定要委請甲○○處理相關事宜,才能免責。」C、「甲○○拒開收據。」。一、1「刑事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認定犯罪事實與所採用證據顯屬不符,自屬審判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如具有再審原因者,仍可依再審程序聲請再審。」(六五釋一四六號)2「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一有第四二0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刑事訴訟法第四二二條第一款)3「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4「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訴虛偽為要件。即令所訴非全虛偽,但其中有一部分不實,被告又明知而妄訴,仍應構成誣告。」(八年統字一0二一號)5「刑法上之誣告罪,本不限於所告事實全屬虛偽時始能成立,倘所告事車之一部分係出於故意虛構,仍不得謂非誣告。」(二十年上六六二號)。二、台北地方法院八八年自字第三八九號刑事判決理由第三項第三款第七至九行:「更何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將前開八十八年偵字第七六四0號甲○○詐欺案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在案,此有該偵查卷宗及起訴書可稽。」,台灣高等法院八八年上訴二九二七號刑事判決理由第三項第十五至十九行:「丙○○、乙○○,並推由丁○○具名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告訴自訴人甲○○涉嫌詐欺,嗣經檢察官以八八年度偵字第七六四0號提起公訴,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於八八年九月十四日以八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七五號判決處甲○○詐欺罪有期徒刑七月(上訴本案另案審理),此有各該起訴書、判決書可稽。」,按有罪確定判決後,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得聲請再審,有罪判決確定後尚有誣告之成立。詎前開判決竟認定甲○○詐欺,被告丁○○等三人即無誣告可言,已違背刑事訴訟法第四二0條之法律規定,且丁○○除空口誣咬系爭捏詞外,並無證據及無甲○○聲音存在,足徵丁○○誣咬證言為虛偽。三、球員兼裁判,裁判兼球員之證據禁止法則,為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證據裁判法則之一。系爭捏詞:1、甲○○詐欺案件:台北地方法院八八年易字第一五七五號刑事判決理由一、(一)第一行:「右開事實業據被害人丁○○指訴綦詳」,台灣高等法院八八年上易四六四九號刑事判決理由一、(一)第一行:「右開事實業據被害人丁○○指訴綦詳」,故甲○○說:「恫嚇丁○○涉有重嫌,最輕刑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向丁○○誆稱一定要委請甲○○處理相關事宜,才能免責。」,係丁○○指訴綦詳為據-即丁○○講:甲○○說:「恫嚇丁○○涉有重嫌,最輕要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向丁○○誆稱一定要委請甲○○處理相關事宜,才能免責。」為據,引丁○○立場為裁判。2、丁○○等誣告案件:丁○○等在誣告案件中,引丁○○立場為球員,並非裁判,依前揭第二項所載,詎台北地方法院八八年自三八九號、台灣高等法院八八年上訴二九二七號等刑事判決丁○○等無罪,竟以甲○○欺有罪為據-即丁○○講:甲○○說:「恫嚇丁○○涉有重嫌,最輕要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向丁○○誆稱一定要委請甲○○處理相關事宜,才能免責。」為據,復引丁○○立場為裁判。則本件丁○○立場,一下子為球員兼裁判,一下子為裁判兼球員,顯有「球員兼裁判,裁判兼球員」證據禁止法則之違背,已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證據裁判法則之法令。無證據存在,丁○○誣咬系爭捏詞,足徵證明為虛偽。四、查丁○○講:甲○○說:「恫嚇丁○○涉有重嫌,最輕要處以有期徒刑三年,並向丁○○誆稱一定要委請甲○○處理相關事宜,才能免責。」(即系爭捏詞),係言罪1、系爭捏詞,係丁○○講的,係丁○○嘴色講的,係丁○○聲音講的,係丁○○嘴巴聲音捏造講出來的。2、系爭捏詞,雖認定甲○○說的,然甲○○說的聲音何在?甲○○說的錄音帶何在?甲○○說的任何證據何在?均空空如也。3、系爭捏詞,全係丁○○捏造講:甲○○說:「...」推定而來,以丁○○講,即代表甲○○說,已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證據裁判法則之法令。系爭捏詞,甲○○從未說,從未做,故到甲○○死,到丁○○死,甚至於到全世界的人都死光了,也拿不出甲○○說的聲音、說的錄音帶、說的任何證據,甲○○嘴巴所說的聲音、錄音帶或其他任何證據,既均無存在,則顯無證據、顯無犯罪事實,已有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四條證據裁判法則之法令。無證據存在,丁○○誣咬系系爭捏詞,足徵證明為虛偽。又系爭捏詞,係丁○○講捏造出來的,此有丙○○八八、十、十三在高等法院八八上訴二九二七號說:「晚上我和丁○○研究出來、乙○○八

八、0八、二六在台北地方法院八八易字第一五七五號說:「我大嫂(丁○○)、林姐(丙○○)晚上商量出來」等可據,此部分係出於丁○○等故意虛構且明知而妄訴,仍不得謂非誣告,已有違背八年統字一0二一號、二0年上字六六二號統一解釋之法令,無證據存在,丁○○誣咬系爭捏詞,足徵證明為虛偽。五、錄音帶證明證言虛偽方面:1、聯合報八九、十一、二0第三版節本如下:周玉蔻講:「呂秀蓮說:『陳水扁的總統府可能爆發台北版陸文斯基事件』(簡稱新聞捏詞)。」,新新聞周報講「呂秀蓮說:『陳水扁的總統府可能爆發台北版陸文斯基事件』(簡稱新聞捏詞)。」,呂秀蓮副總統是「總統府緋聞府」的散播者,陳水扁總統的老師、台大教授李鴻禧昨天指出,他不認為呂副總統會做這種事,李鴻禧希望「新新聞周報」應提出錄音帶,與呂秀蓮做聲紋比對,使真相大白。2、上開新聞捏詞-周王蔻講呂秀蓮說...,新新聞周報講呂秀蓮說...,應提出錄音帶,與呂秀蓮做聲紋比對,使真相大白。本件系爭捏詞-丁○○講甲○○說...,固亦提出錄音帶,與甲○○做聲紋比對,使真相大白。惟甲○○無說,故永遠無錄音帶,更無法做聲紋比對,丁○○誣咬系爭捏詞,足徵證明為虛偽。六、結論:1、在前審丁○○指訴綦詳之證言,均空言為之,並無證據存在,顯為證據不足,其虛偽極明。本件再審之開始或續行,因丁○○違反球員兼裁判,裁判兼球員之證據禁止法則,證據充足,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顯非因證據不足。2、又本件系爭捏詞-丁○○講甲○○說...,固亦應提出錄音帶,與甲○○做聲紋比對;然丁○○指訴綦詳之證言,僅丁○○空口講而已,並無證據存在,顯為證據不足。本件再審之開始或續行,因無甲○○聲音之錄音帶,故丁○○講之證言虛偽已證據充足;此外,丁○○、甲○○八八、0一、二五錄音帶筆錄,更證據充足,再足證明丁○○講之證言為虛偽,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顯非因證據不足,爰聲請再審」等語。

二、按自訴人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所規定之情形,則為:㈠、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㈡、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㈢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㈣、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

三、本件聲請人以原確定判決對其自訴被告丁○○、丙○○、乙○○涉犯誣誥等罪嫌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係屬不當,而為被告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惟查:聲請人所提出再審理由所述之丁○○等捏造(簡稱系爭捏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八九號判決理由所載、球員兼裁判裁判兼球員之證據禁止法則、錄音帶證明證言虛偽(舉與本案無關之聯合報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剪報)等,均僅就原確定判決理由所載陳述己見,核與上開自訴人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所應具備之再審理由並不相符,且未述明有何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之再審理由,徒以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為由據以聲請再審,依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以非自訴人所得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之再審理由聲請再審,其聲請再審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啟 民

法 官 林 瑞 斌

法 官 施 俊 堯

書記官 顏 志 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七三五號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