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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四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陳祐輔蔡國在陳國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四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

第三一二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六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李建紳、林正隆、周一錡(三人另經起訴)得知年籍不詳綽號「阿豐」者欲購買鉅量毒品海洛因,竟基於犯意聯絡,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由周一錡駕駛DV-二四六六號自用小客車;甲○○駕駛W九-八一八五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搭載林正隆、李建紳二人前去桃園縣桃園市○○路東東保齡球館前碰面後,復由周一錡、李建紳將甲○○由不詳處所取得之安非他命,置放於W九-八一八五號小客車上,即共同前往同市○○路○段一五0號皇冠汽車旅館等待「阿豐」之人。及至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阿豐」攜鉅額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餘萬元至該處正欲交易時,適警方循線而至,致使交易未能完成,「阿豐」乃趁隙逃逸,當場查獲李建紳、林正隆、周一錡及甲○○等人,並扣得海洛因磚一塊,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原判決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雲林縣林內鄉○○路二六號,又目前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得之被告戶籍資料及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各乙紙附卷可稽,且被告經警在位於桃園縣桃園市之皇冠汽車旅館查獲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之犯行,故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所在地及犯罪地均不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之範圍。另查本案之共同被告林正隆及周一錡二人之住所地固均在臺北縣板橋市等處,惟亦經公訴人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六八四號、第二五六八五號及第二五六八六號另案向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審理中,有起訴書及案件繫屬查詢表各乙份在卷可查,按刑事訴訟法第七條所規定之相牽連案件,核其訴訟對象各別,訴訟繫屬亦互異,本得分別起訴,分別審判,惟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故有同法第六條牽連管轄規定之設,是以牽連管轄係固有管轄之補充規定,必法院就案件有固有管轄權,始得因與其他案件相牽連,而取得其合併管轄權。據此本案公訴人雖就相牽連案件合併偵查,但其偵查結果,未將被告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前揭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號案件中一併起訴,而係單獨起訴,則就公訴意旨所指訴之被告犯行部分,本院認應無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適用之餘地。且公訴人係先後起訴並均繫屬於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亦與同條第二項所定已繫屬於數法院者合併審判之要件不符。綜右,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所在地及犯罪地均不在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之範圍,公訴人且單獨提起公訴,亦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相牽連管轄規定之餘地。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諭知,又被告因現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且遭查獲之犯罪地位於桃園縣桃園市區內,故併將本件移送予有管轄權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固非無見。

三、惟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本件被告與周一錡、林正隆等共犯販賣毒品罪嫌,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雖公訴人僅就周一錡、林正隆部分,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未就被告部分合併起訴,惟依上開規定,公訴人本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向原審法院追加起訴,並合併審理。原審未查明公訴人向原審起訴周一錡、林正隆部分是否辯論終結,即認被告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牽連管轄之規定,而為管轄錯誤之諭知,殊嫌速斷。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蔡 國 在

法 官 陳 國 文

書記官 蔡 棟 樑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六四號於民國 8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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